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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矿机系统 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首例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年来,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热潮不断,吸引了不少人驻足,陈先生就是其中之一。
2018年1月,陈先生在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预购了20台比特币矿机,并预付了全款。
随后,陈总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个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这下,陈先生慌了。 他认为比特币专用生产机矿机交易涉嫌违法,机器已经没有使用价值,于是向公司申请退款,但被比特币矿机系统拒绝,于是他起诉法院,消费者收到货物。 他们有权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比特币产生的纠纷能否起诉,并要求浙江某通信技术公司全额退还货款61.2万元并支付利息。
继首例大数据产品案例
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线判决
一审
确认区块链电子存单合法审核方式后
10月10日,
杭州互联网法院又来了
首例比特币“矿机”纠纷案公开宣判
这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知所措?
为什么央行发布公告停止发行各种代币
法院还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吗?
我们一一分析
为什么法院这样判决
说起比特币,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 这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虚拟物品,其默认功能是:全球流通的数字货币。
什么是比特币矿工?
比特币矿机是设计用于生成比特币的机器和设备。
比特币的生成机制是:“矿工”“挖矿”生成。
“矿工”可以由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持有。 “挖矿”是指“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得到方程的特解的过程,而“矿工”获得特殊解决方案将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 比特币的物理形态是:一串复杂的数字代码。
虽然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
本案交易标的物“矿机”是专门用于产生比特币的机器设备。 也没有禁止买卖比特币采矿设备。
因此,陈先生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为何无故不支持陈先生七日内回国?
消费者很难通过网购直接判断商品的质量和性能。 他们只能通过经营者的宣传来推测产品信息。 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意愿自由容易受到经营者的影响。
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虚假意向表达问题。
本案中比特币产生的纠纷能否起诉,原告陈某主张解除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签订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产品信息不对称,不符合申请7天无理由申请的初衷. 退货系统。
简而言之
先生们陈说被告公司
索取退款和利息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坚持不住
裁判提醒
此类虚拟物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下新产生的,关联交易存在政策风险和商业风险。 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金融监管机构属于此类,进而导致货币市场波动。 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一方无权任意解除。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不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 因此,本案所涉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生效合同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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